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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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