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六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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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