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六十条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条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