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 第二节 追偿第五十五条有关责任人员对追偿有申辩的权利。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