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 第二节 追偿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核拨的,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国家财政部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