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 第二节 追偿第五十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核拨的,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国家财政部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