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 第二节 追偿

第五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决定、复议决定作出或者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追偿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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