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 第二节 追偿第五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决定、复议决定作出或者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追偿的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