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 第二节 追偿

第五十一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