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 第一节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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