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赔偿范围 /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扣留公民的,具体包括: 1.对没有走私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扣留的; 2.未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实施扣留的; 3.扣留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4.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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