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赔偿费用第四十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合法收据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应当报送国家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