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赔偿费用

第四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合法收据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应当报送国家财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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