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赔偿费用

第四十六条

需要支付赔偿金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缉私办案费中垫支,并向海关总署财务主管部门作专项申请,由海关总署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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