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在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耗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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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