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