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通知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不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的,不再赔偿。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通知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不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的,不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