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通知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不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的,不再赔偿。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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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