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第三十九条实施查验的海关应当自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赔偿金额,并填制《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