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实施查验的海关应当自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赔偿金额,并填制《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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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