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协议、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协议、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