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协议、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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