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四条

侵权行为已经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协商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请求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赔偿的,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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