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之后,赔偿决定作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赔偿案件审理,制作《行政赔偿案件终止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第三人: (一)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 (二)发现在受理赔偿申请之前赔偿请求人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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