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其主张及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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