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 (三)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 (五)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六)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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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