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理赔偿案件实行合议制。 实行合议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及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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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