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赔偿案件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赔偿请求人提出要求或者赔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赔偿请求人、第三人的意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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