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第二十五条赔偿案件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赔偿请求人提出要求或者赔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赔偿请求人、第三人的意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