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赔偿请求人依法提出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行政赔偿申请通知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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