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第二十四条对赔偿请求人依法提出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行政赔偿申请通知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