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提供符合受理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还应当提供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还应当提供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证明,以及承受其权利的证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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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