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同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 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对其与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三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案件处理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赔偿请求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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