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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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