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