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应当向海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赔偿请求、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三)代理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期间; (四)委托日期及委托人、代理人签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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