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口头申请记录》,并当场交由赔偿请求人签章确认。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