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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