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五条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