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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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