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