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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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