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实施查验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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