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实施查验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