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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