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公祭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影响烈士公祭活动的,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气氛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影响烈士公祭活动的,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气氛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