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公祭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国庆节或者烈士纪念日等重大庆典日、重要纪念日进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敬献花篮的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礼兵就位; (二)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全体人员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 (八)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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