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公祭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礼兵就位; (二)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 向烈士行三鞠躬礼后可以邀请参加活动的代表发言。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礼兵就位; (二)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 向烈士行三鞠躬礼后可以邀请参加活动的代表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