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烈士公祭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烈士公祭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烈士公祭仪式由组织活动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主持。 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肃立。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