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