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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