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运 营

第十三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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