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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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