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