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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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