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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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