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