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