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