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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