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