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