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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