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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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