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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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