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